现实中,时常会发生用人单位调换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的变动,劳资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近日,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对用人单位能否以变更岗位未达成协议而解除劳动合同给出了答案。
汪某某自1989年进入安徽某公司工作,该公司2010年改制,将公司职工2010年以前工龄与该公司股权进行转换。转换身份后,汪某某于2010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工作。2014年7月,该公司因对外投资导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安排汪某某到另一岗位工作,因双方对转岗未协商一致,汪某某待岗,每月支付基本生活费并正常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至2014年11月19日,汪某某收到公司发出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并于当天到公司协商未达成一致,汪某某不服仲裁裁决,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双倍赔偿金。 庭审中,该公司称在汪某某不同意转岗后,又为其安排另一岗位,汪某某仍不到岗工作,视为旷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遂解除与汪某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无须支付赔偿金。但该公司仅提供职工介绍信作为第二次调整岗位的证据,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与汪某某就第二次调整岗位进行了协商。 本院认为,该公司对外投资导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后也未能就变更岗位达成协议,故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有效,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无需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法官提示:在原劳动合同履行基础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劳资双方就岗位变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劳动者可以诉求相应的经济补偿。(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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