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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后未满五年不悔改 盗掘古文化遗址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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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轶卓 发表时间:〖 2016/5/6 浏览人数:〖 8829

    近日,礼泉法院审理了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告人刘小雨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9日凌晨2时许,杨锋(在逃)伙同杨帅(另案起诉)、被告人刘小雨三人携带撬杠驾车从兴平市城区出发,沿312国道途径咸北路到礼泉县阡东镇吴家村小学北,盗窃普通宝塔(该宝塔属陕西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上的线刻青石板一块,后逃离现场。该青石板于2015年8月6日晚由杨锋的父亲杨大锋交至礼泉县公安局。


    另查,被告人刘小雨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小雨伙同他人盗窃位于礼泉县阡东镇吴家村小学北属陕西省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普通宝塔上的线刻青石板,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小雨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刘小雨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判处。被告人刘小雨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可减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小雨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礼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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