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员载客不但导致车辆超出其载重质量,增加了行车不稳定性,还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但仍有一些司机却不以为然。 2016年5月3日下午,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客车超载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蔡万波、李瑞丽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贵港市判决的首例客车超载入刑案件。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余人到庭旁听。
2015年11月29日14时52分许,被告人蔡万波(司机)、李瑞丽(乘务员)驾驶核载33人的大型普通客车从桂平市客运中心出发前往贵港市汽车东站,出站时车上已有乘客31人,途中被告人蔡万波、李瑞丽不断揽客致使车辆严重超载。同日15时58分许,在省道304线187KM+150M处(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门前路段)被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车上的人员进行了清点。经清点,连同司机和乘务员在内,该车车上人员共计58人,超出核载人数25人,超载率达到75.76%。58人当中,有54人为返校的学生。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万波、李瑞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事旅客运输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共同犯罪中,蔡万波、李瑞丽分工合作,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瑞丽相对蔡万波作用较小,可比照蔡万波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千万不要超载、超速行驶,以保障车上人员安全,同时呼吁广大市民安全出行,自觉抵制违规行为,确保自身安全。 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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