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王某、程某因盗窃罪,陈某、刘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四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
被告人王某伙同程某、龙某(另案处理)从外地来到芜湖。因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较多,三人商议在附近找个企业实施盗窃。后王某、龙某从一企业厂区内弄来两套工作服。当晚三人来到厂区围栏外,由程某在外望风,王某与龙某换上工作服翻入围栏,将仓库靠近马路一侧的彩钢板掀开一道口子,盗取铜糠总计600多公斤。三人合力将铜糠搬出厂区外,已经是凌晨时分。王某等人随即联系了从事废品回收的刘某。刘某到了后,知道王某等人弄来的铜糠来路不正,但自己曾经因为收购赃物被刑事处理过,所以不愿收购,但刘某回去通知了亲戚陈某过来收购,最终王某等人以二万余元的价格将盗窃所得卖于陈某并分赃。后陈某又把铜糠出售,分给刘某三千元好处费。后被害单位报警,王某等四人落网。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了被害单位部分损失,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被告人陈某、刘某亦退出了部分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程某均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单位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虽然没有直接收购赃物,但是其唆使其亲戚陈某进行收购,并获取好处费,其行为同样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其有收购赃物的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及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众多,一些企业存放金属原材料、边角料的仓库有时可能疏于看管,仓库设施老旧简易、容易进入,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不法分子得手后,很快就可以转手销售出去谋利,从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本案也给有关生产企业敲响警钟,不要放松对企业仓库的管理,加强巡逻,发现问题应及时补救,做到防患于未然。(芜湖经开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