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兴平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告,自今年四月一日,兴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出了兴平市《“一府两院”负责人报告履职情况暂行办法》。该《办法》共有六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及结合兴平市的实际制定颁布的。该《办法》所称的“一府两院”负责人,主要是指由市人民大表大会选举或市人大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兴平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兴平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该《办法》规定的履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和途径、方法为:任期内“一府两院”负责人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况;任期内贯彻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情况;任期内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廉洁自律的情况等。“一府两院”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进行,原则上每届至少报告一次。报告的具体时间和对象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提出建议名单,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列入每年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人的履职报告,对报告人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并进行满意度测评。履职报告满意度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参加测评人员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据介绍,测评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占到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效票60%(不含60%),为满意;满意票在60%以下(含60%)、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占80%以上(不含80%),为基本满意;不满意票占50%以上(含50%),为不满意。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履职报告不予通过。满意度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报告人,应向主任会议说明情况,汇报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在下次的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对整改结果测评仍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启动其他监督程序。履职情况满意度测评结果由市人大常委会抄送市委,发送“一府两院”和报告人,同时向市人大代表通报。 制定实施该《办法》的目的是:通过“一府两院”负责人报告履职情况,促进“一府两院”负责人牢固树立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民主意识和公仆意识,践行“三严三实”,提高依法履职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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