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和龙市法院执行一科成功将一起机动车事故人身损害案件执行款圆满追回,受到了当事人好评。
2005年3月7日,司机李某驾驶着咸某的车,在延吉市往和龙市方向行驶的途中,遇到了行人闵某,李某避让不及,将闵某撞倒在地致手部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2008年9月,手部受伤而丧失劳动能力的闵某将李某和咸某起诉至和龙市人民法院,经和龙市法院审理宣判,车主咸某负主要责任,司机李某为连带责任,二人需支付被害人闵某10万余元。2009年9月,经由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赔偿款为8万余元。经被执行人李某和咸某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由李某支付5万余元,咸某支付3万余元。然而,八年来,李某并未按期给予赔偿款,所有赔偿款都是咸某靠固定工资来支付。咸某无奈之下,向和龙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和龙法院执行一科调查了解得知,李某早在八年前就出逃至国外,定期回国。和龙市法院执行法官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吉林省公安边防总队的配合帮助下得知李某回国的消息,并采用边控限制出境的方法,成功的限制了李某,随后,李某主动向和龙市人民法院缴纳了执行款。 “迎难而上、不推、不拖、不躲,案结事了就是硬道理”,这是和龙法院执行局工作的行动指南和办案宗旨。近年来,和龙法院执行局秉承该宗旨,多次成功执结执行难案件,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和龙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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