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法院人民陪审员范立洋同志先进事迹
范立洋同志系大田县法院人民陪审员,历任大田职专、一中政教处主任,现任大田县关工委副主任。自1992年起参加陪审工作以来,该同志重视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积极参与审判工作,并能工作中发挥职业优势,勇于探索,和法院干警一起追求“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工作目标,做好审判工作的“三个延伸”:
向外延伸,形成普法合力 在陪审过程中,范立洋同志能注重总结,汲取所参审案件教育点,同时注重于与多部门协作,最大限度扩大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做到由“单向灌输”变为“多方互动”。如杨某某醉驾交通肇事案、施某某山林火灾案审结后,该同志能从案件中反思惨痛的教训,先后联络教育、司法和森林防火部门联手开展全县性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森林防火法制教育:分别与县法院、县交警大队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联合制作“本周说法”电视节目《为了花儿不再凋零》、《安全呵护未来》、《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在全县中小学播放;创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馆 、组织全县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巡回展览;发布《大田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和《大田县森林火灾案例》,制作道路交通安全和森林防火法制宣传展板进行巡回展览,举办专题征文和主题教育活动竞赛,组织3万名中学生分成800多个小组深入各乡村、社区开展“带法回家”活动;配合公安机关和森林防火部门开展“打击酒驾”、涉牌涉证专项整治和野外生产违规用火整治工作。 向前延伸,扩大法制教育面 范立洋能将陪审工作与法制教育工作紧密结合,扩大法制宣传辐射面,做好犯罪预防工作,切实做到由“被动治理”变为“主动预防”。如王某某等9人拐卖儿童案审结后,针对诸多打工妹、农村妇女无知地将贩卖儿童视为“打工”、“当介绍人”、“做好事,成人之美”而沦落为人贩子帮凶触犯刑律的现象,该同志和法官们收集了《大田县拐卖儿童案例》,配上相关的法条解读,编成学生 “带法回家”宣传材料,组织全县中学生“带法回家”。 再如吕某某等六人涉毒案审结后,针对6个被告人年龄15——20岁、涉案原因仅为了“赚一点手续费”和“留住顾客,招揽生意”的现实,该同志与法院和县禁毒委、依法治县办、教育局、关工委一起创建了“大田县青少年禁毒教育基地”,并且到各乡镇巡回展览,在中小学中开展禁毒征文、板报设计、主题教育三大比赛,又通过数万学生“带法回家”活动,让禁毒法律常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向后延伸,教育帮扶并重 范立洋常说“没有人不犯错,区别只在于面对错误的态度”。也许是由于几十年从教的习惯使然,对那么偶尔失足犯错的人员,他总能耐心劝说,并尽最大努力去帮扶,切实做到由“机械强制”到“倾情帮扶”。如审理太华森林火灾案中得悉被告人肖某某妻子病瘫、子女在学无人抚养的情况,该同志随即表示将协助善后,要求被告人安心服刑。几天后,该同志前往太华中学做法制报告时,向校方和镇政府反馈了情况,转交了自己和法院、司法局、关工委、福建工程学院的捐款,校方当即免去了兄妹俩的全部学费,镇政府给他们办了低保,一中太华籍学生组织了暑期助耕队……其子女最终也顺利完成了学业在泉州监狱的肖某某看到报纸得知情况,改造信心倍增,终获减刑。 又如数年前梅山乡曾发生一名少女被一群恶少性侵害案件。案发后,因该事件负面影响较大,被害人无颜在发案地生活,其父母匆匆将其将其远嫁他乡,不意“坏事传千里”,受害女入夫家不久便饱受凌辱和家庭暴力,几番寻死觅活。结案半年后,该同志在做案件跟踪调查时得知此事,旋即请县、乡妇联干部和公安干警一边反复教育其丈夫,一边多次与受害女交心,鼓励她做生活的强者,终使受害人走向新的生活。 近年来,范立洋同志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职能作用,始终秉持“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工作理念,有力地推动了全县的公民普法工作,教育部“五五”普法验收检查组领导的高度赞许:“大田一中的法制教育工作,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创新之举;大田县各部门齐抓共管、全县各中学合力跟进,是拓展普法渠道的明智之策,这是一项创造性的工程……谢谢大田的同志们。你们的做法,全国各地处处可行,全国的中学校校可做,如果我们国家有三分之一的县、三分之一的学校能像大田县和大田一中这样开展法制教育,那么我们国家的公民普法工作将会有新的突破……”。(大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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