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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庭外人身安全保障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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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风艳 孙照君 发表时间:〖 2016/3/14 浏览人数:〖 860731

    2016年2月26日,北京昌平法院法官马彩云在家门口倒在两歹徒的枪口下,其中一名歹徒是马彩云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原告。笔者对马彩云法官的遇害表示深切的哀悼,在当前大刀阔斧地推进司法改革的形势下,法庭之外法官的人身安全问题再次摆在人们面前,本文从保障法官人身安全的必要性、危害法官庭外人身安全的特点、成因进行分析,并对完善法官庭外人身安全保障提出建议,以期减少或避免法官成为“刀尖上的舞者”。


    一、保障法官人身安全的必要性
    英国法官丹宁曾说:“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相应的,危害法官人身安全就是动摇我国法治的基石。
    1.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需要。法治国家应有的状态就是把各项法律法规实施到社会生活中去,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成为全体国民的精神信仰。从世界范围内的历史证明,凡是法治的国度,法官无不扮演着维护和实现社会秩序的角色,他们守着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甚至可以被看做社会秩序或社会正义的象征和化身。法官的人身安全收到威胁,法治的基石也面临动摇,将严重损害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
    2.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是公众树立法律信仰的需要。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就是对法律的尊重、认可和接受,具体体现在一件件鲜活案件的处理,如果法官因处理案件而自身受到安全,一方面是公公对司法的不信任和不赞同的表现,另一方面势必让公众怀疑一个连自己都保护不了的人,怎么去保护别人的利益,或者怀疑是不是法官作出了不公正的裁判,进而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挫伤了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势必造成对法律信仰的损害。
    3.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是法官公正司法的需要。法官做到公正司法,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排除外界的干扰,笔者认为对法官人身安全的危害可以排在干扰因素的第一位。可以想象,如果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不是考虑法律的如何规定,而是考虑我这样裁判会不会受到人身伤害,那怎么能作出公正的处理结果呢?换句话说,如果保障制度没有为公正的产生提供空间,而期望肉身的法官撑起公正的天平,是舍本求末之举。
    二、损害法官庭外人身安全的特点
    1.从表现形式看,主要是暴力和高度危险行为。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不针对法官的身体,而是以自伤、自残、自杀、恐吓相威胁的行为;二是直接对法官实施围攻、撕扯、殴打、砸毁交通工具以及泼硫酸、爆炸、刀刺、枪击等直接的暴力行为;三是侮辱、谩骂、诽谤、跟踪或者在互联网上虚假造谣、捕风捉影、辱骂污蔑法官等。
    2.从案件类型看,群体性和家事纠纷居多。我市法院近来发生的侵害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主要为群体性事件和家庭邻里纠纷。特别是拆迁赔偿和拖欠工人工资案,人数众多,他们大都有法不责众的思想,并以弱势群体作为挡箭牌,暴力抗法时有发生。一非法同居案件的原告,以判处的抚养费低为由,抱着小孩跟踪法官近两周。
    3.从案发地点看,大多发生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在农村强制执行案件过程中暴力抗法现象较多,往往都是家族式成员参与;在信访过程中也容易发生过激行为,在接访大厅时常有上访人殴打法官的现象;还有一部分就是发生在法官家中或附近,主要是一些偏激的当事人迁怒于法官,在跟踪过程中发生的伤害行为,马彩云被害案就属此类。
    4.从作案人员看,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在因拆迁伤害法官案件中,当事人大都是无业人员,因学历低找不到理想的工作,他们以缠闹法官为业,继而发生伤害事件,农民工因讨要工资伤害法官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当然,也有一些单位诽谤法官的,比如,杭州的宋城集团就恶意“举报”齐奇大法官。
    三、法官庭外人身安全受伤害的原因探析
    近年来,法院在司法为民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比如,裁判文书上网,实行立案登记制,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推行司法信息公开等,而法官受到人身伤害的现象还屡禁不止,其原因值得我们深究。
   (一)立法层面
    1.庭外保护措施缺失或流于形式。《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将危害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定性为扰乱法庭秩序罪,比如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其适用范围仍局限于法庭之内,对于发生在法庭之外的“侮辱、诽谤、威胁”法官的行为都没有规定;金华法院的胡法官遭遇到了“你接小孩,我跟你去接,正好熟悉下”的跟踪、威胁和骚扰,不得已选择了私力救济;虽然《刑法》确立了妨害司法罪,只对对打击报复证人,扰乱法庭秩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行为规定了刑罚处罚,无制裁危害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的相关规定;《法官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法官的人身、财产和安全受法律保护,并有申诉和控告的权利,但没有具体的措施及程序,笔者所在的地市近五年来没有一起法官控告当事人的民事案件。
    2.法律或法规对危害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打击不力。对阻挠、对抗和伤害法官的非法行为,我国法律虽规定有相应之制裁措施,但这些制裁措施处罚力度偏轻,多以教育、训诫为主,情节相对严重的则采取罚款、拘留等行政措施,难以对违法者形成有效的威慑力。比如,对于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等危害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面对侵害,法官只能求诸《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该条规定只能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此种打击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
    (二)司法层面
    1.职业保障的不力导致法官存在委曲求全的思想。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取消了考核制度,但现在法院仍然存在以信访和对法官的投诉作为评价法官的重要标准,特别是在敏感时期进京非访的当事人,就要追究法官的责任。对损害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法官考虑到一旦对违法者采取必要的法律制裁,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以及当事人上访、投诉等行为,往往采用息事宁人的方式,甚至一味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上述行为归根结底源于各种不必要的考核和对法官职业保障的不力,一定程度上助长违法者的嚣张气焰,司法实践中,处罚结果大多是教育、训诫。少数当事人正是摸透了“法院怕出事”、“法官怕惹事”的心理,动辄无理缠诉、暴力抗法,或采取自杀、自残的方式相威胁,辱骂、殴打甚至加害法官时无所忌惮。
    2.案多人少的矛盾也严重危害法官的人身安全。立案登记制实行以来,案件大幅度增长,而法官却没有相应增加,加班现象成为常态,法官白天忙于阅读卷宗、调解、开庭,晚上还要书写裁判文书,只有这样,才能完成每年审结二、三百件案件的工作量,长期超负荷工作,造成很多法官患上颈椎病、腰椎病、高血压等职业病,因过劳而死的法官也常常见诸报端,大部分法院90%的法官处于亚健康状态;在案多人少情况下,法官多忙于基本的事实调查和法庭辩论,对于调解和法律释明工作可能心有余而力不足,与当事人沟通的不畅,不能有效消除其的疑虑,有些案件难以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引起当事人不满,侵害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就会发生。
   (三)社会层面
    1.民众法律意识欠缺和对司法期望值过高。现阶段,大多当事人法律知识匮乏,在诉讼过程中觉得自己“有理走遍天下”,而审判活动是通过通过法庭充分举证质证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只能是无限接近案件事实真相,如果当事人不能举证或举证不足,可能导致客观事实与法官认定的法律事实不一致,即便双方都举证充分当事人大多又不理解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司法规则,法官严格按照证据规则作出渭泾分明的判决,近80%的案件是一方满意,一方不满意,甚至双方皆不满意。当事人打官司总是寄托于法官“包青天”式的明察秋毫上,认为法院无所不能,面对败诉的结果,有些当事人不能从法律角度找败诉原因,往往会迁怒于法官,轻则被投诉、辱骂,少数出于报复和仇视心理,对法官实施人身侵害,制造暴力事件。
    2.部分新闻媒体的不当宣传和监督不力。一方面一旦法院出现冤错案或者司法腐败现象,某些不负责任的媒体不仅抨击个案,同时质疑整个法官群体和法院工作,造成民众对法官工作的不理解,比如法院抗震救灾,有人批评不务正业,法院为方便群众巡回审判,又有人批评为作秀。还有个别媒体对于网民无理谩骂以及当事人故意炒作意图影响案件审判的行为监督不力,在网络上肆意泛滥;另一方面对打击那些暴力抗法的行为宣传不力,没有在全社会形成法律的威慑力,让人民群众没有感受到暴力抗法者的悲惨下场,也没有使那些试图抗法者闻此止步,增加了法官受侵害的可能性。
    四、保障法官庭外人身安全的建议和对策
    危害法官人身安全的过激行为与暴力事件,严重干扰了法院工作的正常运行。鉴于当前日益严峻的司法环境,笔者结合司法实践,着眼于长远规划和当前所需提出自己的应对之策。  
    1.立法上加大保护范围和惩戒力度。借鉴国外经验,在立法上充分考虑对法官权威性的保护,如将“庭外侮辱”、“诽谤法官”及“威胁法官”等行为列入刑法的保护范畴。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何帆的建议,一是在《刑法》第三百零九条基础上增列三百零九条之一,专设罪名,将在法庭之外,因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而对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有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以犯罪论处:(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的;(三)跟踪骚扰或者在住宅周边恶意逗留的;(四)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其正常生活的;(五)偷窥、偷拍、窃听、散布隐私的;二是制定《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法》,对于司法人员给予特别保护。对于泄露依法不应公开的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信息的,以及有前述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依照该法追究责任。司法人员因依法履职受到人身威胁时,有申请警察保护的权利;三是建立法官因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的澄清机制,网站报刊连续刊登,直到彻底清除不良影响为止,成本完全由违法者承担。
    2.完善对法官的考核和职业保障制度。对法官的考核,应坚持将案件质量作为至上原则,如果案件处理结果没有问题,不能因为当事人上访等因素追究法官的责任,甚至调整法官的工作岗位。从国外的经验看,法官的身份保障放在各项保障的首要位置,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终身任职制,使其不必担心随意遭致被取消法官资格的命运,面对侵害行为,法官可以毫无顾虑的拿起法律武器予以反击。笔者建议,.以法律形式明确法官遭受罢免的事由及罢免程序,法官在罢免程序中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将惩戒事由界定为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和从业纪律的行为,并设置听证程序,赋予法官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避免法官被随意追究责任;明确法官职务的变更或调离应以自愿为前提,在没有法定原因,未经过当事法官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法官任意调出,或从审判岗位调入非审判岗位;探索建立法官人身保险机制,保证法官在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得到赔偿,也是法官职业保障的一种形式。
    3.运用多元化解决矛盾机制减轻法官的案件压力。多元化解决矛盾机制就是以法院为平台,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解决矛盾纠纷,主要的形式就是诉调对接,包括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和委托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特别是诉前调解,把大量的矛盾化解在诉讼之外,直接减轻了法官的工作量。在加强诉讼调解的同时,推进两轮判后答疑制度,先由承办人进行答疑,当事人不服的,由业务庭负责人或审委会委员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庭查明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全面为当事人释明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减少当事人及家属对法官的不满。对案件矛盾的程度推行风险评估,达到较高风险的,先行诉前调解,让法律援助的律师充当调解员或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既弥补当事人法律知识的不足,又提高了审判效率,减少了矛盾,相应缓解了法官的工作压力。
    4.加强媒体监督和提高民众法律信仰。首先,对发生暴力抗法或伤害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的处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充分利用网络甚至是微信、微博等传媒手段进行广为宣传,将侵害法官的违法者公诸于众,突出法律的震慑作用,树立法律的权威;其次,某些媒体对人民法院或法官不尊重事实、不调查研究的负面攻击报道,特别是网络上一些污蔑法院或法官的行为,严格进行监管,遏制缺乏职业道德的新闻工作者恶意炒作行为,营造全社会尊重司法、尊重法官的良好氛围;最后,通过大力有普遍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法治进社区、学校等活动,提高全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以积极的心态看待官司的输赢,忠实维护和自觉履行生效的裁判,通过正常程序和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增强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官的尊重。(龙亭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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