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告人张某等7人将刘某承包地里的麦苗用药喷死,后用铁锨将刘某地里的土豆苗、蒜苗锄毁。近日,新乐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张某等7名被告人分别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2000元。
2015年3月18日上午,在新乐市某乡村,因土地承包纠纷,被告人张某等7人将刘某承包的本村第四生产队的约六亩地的麦苗用药喷死,后用铁锨将刘某在本村南口种植的土豆苗、蒜苗锄毁。经鉴定,被毁物品价值6061元。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等与被害人刘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共赔偿刘某经济损失5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新乐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与被害人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谅解,且被告都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据法律作出如上判决。(新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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