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出生的小陈(化名)因年少不懂事,为了朋友之间的“兄弟义气”却成了毒贩赚钱的工具,被损友带坏走上了贩毒的不归路……3月9日,防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小陈(化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12月1日晚,被告人小陈(化名)受“阿龙”(另案处理)的指使,在东兴市国贸市场旁出售了100元毒品“K粉”给韦某某。同时,2015年12月2日22时许,韦某某再次打电话给“阿龙”,提出购买100元毒品“K粉”,二人在电话中约定在东兴市东兴镇大坪路鼎盛动漫城门前进行交易。随后,“阿龙”指使被告人小陈(化名)将1包净重1.18克的毒品氯胺酮送至上述地点,以100元的价格出售给韦某某。二人完成交易后,当场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 防城区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小陈(化名)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小陈(化名)虽系受他人指使贩毒,但由其亲自携带毒品到现场与购毒人员交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小陈(化名)在本案中犯罪作用较小,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小陈(化名)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小陈(化名)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小陈(化名)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小陈(化名)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固然与其过早脱离学校教育、父母监管不到位有关,但更主要的是与其自身贪图享乐、不能严于律己有关。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打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防城港市防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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