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酒后驾驶摩托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查明:2016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巧家县白鹤滩镇过境路上行驶,当车行驶至县委小区门口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刘某某受伤。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417.81mg∕100ml血,达醉酒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对其判处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自醉驾入刑以来,因醉驾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不在少数。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是对自己生命财产的不尊重,更是对他人生命财产的漠视。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轻则车损人伤,重则车毁人亡。奉劝司机朋友时刻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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