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巧家法院审结一起拐卖妇女案,被告人滕某某以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滕某某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以能介绍外出务工的机会为由先后将已婚的廖某春、吴某珍带至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油榨镇,本想靠双手挣钱补贴家用的廖某春、吴某珍,做梦都没想到滕某某口中的机会竟是这样一个陷阱。而他们的家人在她们失踪的几年间一直寻找,直到2015年9月25日滕某某被刑事拘留后,两人的下落才为家里人所知。 法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以出卖为目的,用欺骗的手段将廖某春和吴某珍带至河北,并分别以4200元和3000元将廖某春、吴某珍卖给张某某、刘某某,其行为符合拐卖妇女罪构成要件。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积极对被害人吴某珍及家属进行赔偿,庭审中中当庭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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