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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情形下的权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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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金瑞 发表时间:〖 2016/2/24 浏览人数:〖 62527

摘要:随着《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司法实践中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案例逐渐增多。出现此种情形后,职工的权益应如何得到保障。我国当前立法倾向于补充模式,即二者在医疗费用方面重合,只能择一,这也是当前职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佳救济途径。
    关键词:侵权;工伤保险;权益保障
    一、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 种类及情形
    工伤又称工作伤害,也称之为职业伤害,一般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的过程中,因为一些外部的因素而直接造成的一些人身损伤。在工伤事故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第三人侵权而造成的。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往往会引发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的法律竞合。根据造成事故或是侵权的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因用人单位造成的工伤和除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造成的工伤。我们根据时间和空间的不同将职工因第三人导致的工伤分为两种,其一是在上下班时间,因非本人的主要原因而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伤;其二是在工作时间或是工作场所内,因第三人的原因而造成的损伤。后者会产生一系列问题。
    二、现有立法对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的规定
    1、《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这里只规定了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后,对医疗费用的追偿权,对第三人其他权利的主张,应还由工伤职工来行使;
    2、《工伤保险条例》对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未作明确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6月18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说明因第三人侵权致职工工伤的赔付问题在司法解释中得以确认,医疗费用不能取得双重赔付。
    三、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双重赔付的理由
    1、从法学理论角度而言,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请求民事侵权赔偿。原因有二:一是二者权益性质不同。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公法领域的补偿,人身损害赔偿则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二是工伤保险金是用人单位缴纳的,那么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免除接受用人单位工伤保险金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受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否则工伤保险基金便拥有了“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特权。
    2、从法律规定角度而言,除工伤医疗费用外,法律不禁止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再获得民事赔偿。《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构成工伤应享受相关待遇,没有规定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应当扣减第三人赔偿部分,也没有规定工伤基金或用人单位追偿权(除工伤医疗费用)。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受伤职工只能得到一份赔偿或者补偿。
    3、从现实角度而言,由工伤职工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责任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从侵权人是否具有赔偿能力来看,侵权人是否具有赔偿能力尚存疑问,侵权人的赔偿往往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二是提起民事诉讼时,工伤职工需付出较多的时间和诉讼费;三是诉讼风险,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也有例外),工伤职工可能会因举证不能,而使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
    四、发生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时的选择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职工或近亲属可以同时申请工伤认定和民事赔偿。申请工伤认定时需备好以下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当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长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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