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乐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书,裁定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行给付原告20万元的医疗费。这一举措及时保障了原告获得医治的权利。 2015年4月9日原告贾某驾驶一辆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与被告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重伤。该事故经石家庄市正定县交警大队作出冀公交认字第1398074201500004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贾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王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原告贾某因伤情严重,先后在河北省二院、南京军区医院进行治疗,目前已花费一百余万元,且急需二次手术费用,故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本案承办人康占义法官考虑到原告贾某伤势严重,仍需进一步住院治疗及其家庭情况一般,实在难以支付巨额医疗费用等实际情况,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要求被告车辆投保公司先行给付保险金20万元。目前该保险公司在收到裁定书后已向原告支付了20万元的执行金,保障了原告及时获得医治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如果要向保险公司索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必须出示法院的判决书和医院的治疗凭证,现在该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民事案件从起诉到作出生效判决,至少需要三个月的时间,如不先予执行,必然使原告的治疗耽误时间,造成严重后果。如不先予执行,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再由义务人履行义务,就会使权利人不能得到及时治疗。康法官在案件还没有判决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保险公司先予执行,这样就保证了受害人能顺利在医院接受治疗,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精神。(新乐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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