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近日,攸县法院联星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王丽与张强(均化名)于2002年登记结婚,因家庭琐事、性格不合等诸多原因两人于2014年经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王丽表示,她结婚后一直与公婆住在一起, 2007年时,家里兴建了一栋111.8平米房屋。在离婚诉讼中,王丽主张该房屋为其与张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但因该房屋在离婚时涉及张强父母的权益,所以法院判决另案处理。 王丽称在建房过程中自己也出钱出力了,张强父母则辩称该房屋是他们二老所建,与王丽和张强无关;王丽和张强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也与他们无关。王丽请求过当地村委会进行调解,多次协商不成后,王丽将张强与公婆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分割该房屋的财产权利,并主张经济补偿150000元。 开庭前,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希望能让双方和平协调处理。但法官多次调解后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房屋是以张强父亲名义所建并登记在其父亲名下。因王丽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对建该房屋出钱出力,不能证明其对该房屋享有权利,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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