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明确,工资款额清楚,承诺付款,却迟迟不予兑现。12月15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某劳动报酬96355元。 2014年9月,马某某组织十几名民工给王某某承包的某金矿干劳务,王某某未按时给付工人工资。同年11月4日,王某某给马某某出具欠条,注明“欠条,欠工人工资款96355元。欠款人:王某某。2014.11.4”,承诺5天付款。承诺期限内,王某某未能如期兑付。逾期后,经多次催要无果,马某某无奈于2015年3月26日持“欠条”将王某某诉至灵宝法院。 灵宝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案件涉及十几名农民工的切身利益,立即启动涉农案件“快审、快结”绿色通道,经多方查找,被告王某某仍杳无音信,该院遂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公告期满,被告王某某仍未到庭参加诉讼,该院依法缺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灵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某欠原告马某某劳动报酬96355元,有被告所写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灵宝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