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巧家法院大寨法庭到巧家县东坪镇巡回审理了一起相邻用水纠纷。原告周某系A村B社村民,其以自家水管被被告周某某截断导致无法用水为由诉至法庭,要求周某某恢复其水管及用水。法庭受理该案后,到当地进行了巡回审理,B社全体村民到庭旁听。 在法庭审理中,法官查明,A村B社村民为解决饮水用水困难,经全社村民大会商议后达成了村规民约,约定由村民按户为单位,出资出劳重新修建用水管道。因周某拒绝在村规民约上签字,也拒绝出资出劳,社长周某某便在全社村民的要求和见证下,按照村规民约截断了周某的水管。根据法律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周某某的行为系代表集体实施,而非个人行为。原告周某仅起诉被告周某某,被告主体不适格,因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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