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刘某与吴某因承揽合同发生纠纷,吴某系承揽方,其于2015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支付报酬及材料款。该案经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法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某应支付吴某工钱及材料款合计4172元。因刘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支付,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巧家县人民法院大寨人民法庭法官承办该案后,及时到位于巧家县东坪镇东坪村的刘某家中了解情况,开展工作。起初刘某对于办案法官的到来非常抵触,表示不愿意支付案款,并且有抗拒执行的举动。考虑到刘某已年近七旬,且案款数额并不太大,承办法官连续三天到其家中做刘某的思想工作,并邀请东坪镇的人民陪审员到场参与,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在法官耐心细致的劝导下,刘某最终自觉履行了3500元案款,申请人吴某自愿放弃了剩余案款697元,该案执行完毕。法官在执法办案中采取“因地制宜,有的放矢”的方式,考虑案件中的各种因素,最大限度的将当事人双方矛盾化解并达到执行目的,既彰显了执法办案中的司法关怀,也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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