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和一辆汽车相撞,王某不仅自己受伤,还犯了危险驾驶罪。近日,新乐市人民法院这危险驾驶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安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安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我市某街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某饭店门前路段时,与沿此街道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汽车相撞。经对安某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安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安某属醉酒驾驶。 新乐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为,被告人安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对被告人安某做出如上判决。(新乐市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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