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内咨询业务时,男子顺手将业务员放置在柜台上的手机拿走。2015年11月5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万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6月17日16时21分许,被告人万刚在银行咨询办理信用卡业务时,趁银行工作人员江涛不备,将其放在业务柜台的一部银色ipone6plus64G手机(鉴定价值5478元整)盗走。 2015年7月11日14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万刚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478元,系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万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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