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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乡镇部门与人民法庭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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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贤 发表时间:〖 2015/12/14 浏览人数:〖 5069896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设立一乡(镇)一法庭的通知》精神,新乐市法院各领导班子,全体上下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人人为基层法庭的建设工作献谋献策。在此,作为新乐市法院这个大家庭的一员,我结合以前学到的理论知识和这几年在基层法院的工作经验,主要围绕乡镇部门与人民法庭间的关系问题,谈谈我的见解和建议。
    共同致力于所管辖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协同发展,乡镇部门与人民法庭各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两者在性质,运作以及利益关系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是在现实情况中,它们之间相互影响,密切协作。正确认识和处理两者的关系,建立良性互动关系,必须以看清它们存在的差异为前提。首先,在性质方面,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是国家审判机构。而至于各乡镇部门,如乡镇政府是行政机构,乡镇党委是党的机关,乡镇人大是地方权力机关等等,性质各相不同,其职能也有所不同。其次,在机构运作方面,人民法庭与基层法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其审判工作受基层法院的监督和管辖。人民法庭与各个乡镇部门既非平行也非上下级关系。再其次,从维护的利益方面看,人民法庭从审判的角度着力维护法律的权威,捍卫公平与正义,以服务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秩序的稳定。而各个乡镇部门更直接地保障当地政治经济的稳定发展。
    而在实际情况中,乡镇部门与人民法庭的关系很是复杂。本着司法是为政治经济发展服务为价值,乡镇政府、乡党委与人民法庭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严重阻碍了司法进程,破坏了司法独立。(新乐法院协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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