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逸恶劳的男子苏阳龙,因无钱花销, 遂产生破门入室盗窃同村居民钱财的想法。2015年12月4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苏阳龙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被告人苏阳龙退赔失主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元、苏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 家住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富岭村的“90”后小伙苏阳龙无正当职业,经常跟一些无业游民混在一起。2013年年底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苏阳龙窜到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富岭村岭底屯X号李某家,趁无人在家之机,踢开大门入室,在一楼一房间的一只红色皮箱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800元。 2014年4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苏阳龙携带小刀窜至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富岭村岭底屯苏某诊所,不顾覃某的劝阻,持刀踢开苏某诊所的门,后用携带的刀具撬开桌子上的一个抽屉,盗走现金人民币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阳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阳龙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苏阳龙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苏阳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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