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与何某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却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近日,新乐市人民法院对这起重婚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1997年10月16日,被告人王某与何某在外地民政局登记结婚。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2000年至案发,被告人王某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在我市某村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女。 新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王某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遂对被告人作出如上判决。(新乐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