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东西时对超市服务员的态度不满,男子一怒之下对其拳打脚踢。2015年11月4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韩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2013年12月28日23时30分,被告人韩文酒后在一KTV超市购买矿泉水时,因觉得超市服务员未对其许询问予以回应,便掀翻收银台显示屏,并用拳头击打收银员被害人吴丽,在吴丽还击一次后,便揪住吴丽的头发对吴丽进行踢打,并使用收银台上的订书机击打吴丽头部。过程中,被害人王梅和多名KTV工作人员前来劝架,均受到被告人韩文不同程度的拳脚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吴丽软组织挫伤,损伤符合钝物打击时所致,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丙级;被害人王梅局部疼痛,损伤符合钝物打击时所致,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丙级。 2013年12月28日23时50分许,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在KTV将被告人韩文带回调查,韩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被告人韩文向被害人吴丽、王梅和其他伤者赔偿七千元,上述被害人及伤者对韩文出具了谅解书。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文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韩文归案以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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