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大寨法庭强制执行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张某与张某某系亲兄弟,张某某因修建房屋向张某借款5000余元,后找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偿还债务。张某遂诉至法院,经法院依法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拒不履行,张某提请法院强制执行。大寨法庭的办案法官向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但张某某仍然拒绝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随后办案法官来到位于巧家县东坪镇某村的张某某家中,将属于其的两头牛强制执行给了张某。在法院委托物价部门对执行标的进行价格评估期间,被执行人张某某主动将5000余元案款交到了法庭,办案法官将案款兑现给了申请人,把涉案标的两头牛归还给了被执行人张某某。 人民法院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即使有异议,也只能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执行。(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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