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商品房所有权人会分别将所属房产卖给不同的买受人,分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在同一房产上有数个买卖合同,那么这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呢? 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由此可知,有无办理物权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笔者认为,只要这数个买卖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则每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新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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