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市忻城县“80”后男子蓝寒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过刑,刑满释放后仍贼性不改,为获取钱财,竟踹门入室盗窃。2015年11月19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人蓝寒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被告人蓝寒辉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28元。 2014年12月16日3时许,被告人蓝寒辉窜到贵港市港北区江北中路旧龙山路口欧啦啦便捷酒店对面的黄某经营的漓江桂林米粉店门口,用脚踹烂该米粉店的一扇玻璃门进入店内之后,用店里的一把菜刀撬开收银台抽屉,盗走抽屉里的三星牌GT-S5660手机二台(共价值人民币360元)、诺基亚牌Nokia1010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60元)及现金人民币30多元,以及店内的金利达牌JL-320电子收银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90元)、玉手镯一个、红牛饮料12罐及收款机内的现金人民币10多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玉手镯1个、诺基亚牌手机1台、三星牌手机2台、收银机1台、红牛饮料4罐及现金人民币12元追缴并返还被害人黄某。 另查明,被告人蓝寒辉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于2012年1月20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蓝寒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人民币750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百分之五十,且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蓝寒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蓝寒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蓝寒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蓝寒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前述判决。(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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