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河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帮助申请执行人张某成功讨回了16万元执行款。张某对执行法官热心、细心、耐心、诚心的工作态度及工作中为当事人考虑的做法十分钦佩,特地送来了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原告张某系被告杨某承包的某工程出纳,在该工程进行过程中,双方产生借款纠纷。2014年4月,杨某从张某处分三次借款共计160000元,用于项目周转,双方签订了借据并签字。后杨某以不知情、未发生实际借款且项目资金均在张某管控下为由拒不支付借款,张某遂将杨某诉至三河市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欠款及利息。三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借款事实清楚,被告的主张不成立,判决被告杨某支付张某160000欠款以及利息。案件审理后,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被告迟迟不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张某遂向三河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杨某态度恶劣,仍然不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经过多方努力,耐心细致的做杨某的思想工作,并告知其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法律后果。终于杨某向张某支付了欠款,履行了法律义务。(三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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