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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保险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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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忠勇 王云花 发表时间:〖 2015/11/14 浏览人数:〖 5070142

    11月11日,从河北省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公司向保险人追偿纠纷案,此案虽然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但引起人们关注的是按照新的法律规定,驾驶员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交强险给受害人先行赔偿后,保险公司向保险人主张追偿。同时,有关单位对驾驶员管理不严,放任醉驾,也承担了连带责任。
    2012年5月3日21时40分许,驾驶员王某醉酒驾驶登记在某机动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沿3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52KM路段,逆行与康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经井陉法院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康某等5名受害人共计70632.48元。判决书生效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5月23日将款项打入法院账户。该五案已经执行完毕。
    2015年5月20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井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王某、河北某机动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其垫付的保险赔偿款70632.48元。
    法院认为,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告王某醉酒驾车发生事故致人损害,致使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共计70632.48元,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侵权人王某享有追偿权。某机动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对员工管理不当,放任本单位员工非工作时间内醉酒驾车,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应当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判决王某给付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0632.48元,某机动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示:醉酒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法律规定,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要全部自负经济赔偿责任,即便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过后还将追偿,把保险公司赔偿的款予以归还。因此,驾驶员无论在任何时候都千万不要酒后驾车。同时,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教育,严禁醉酒驾车,否则,发生事故也将承担连带责任。(河北省井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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