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良知和担当的内涵 法官的良知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司法良知是法官的崇高信仰与精神追求。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为民是主题。法官心里没有公平正义,法律适用就可能有失公允,自由裁量就可能随心所欲,无论程序多么合理、形式多么公正都会徒劳无功。因此,不贪赃、不枉法是法官最基本的良知,失去这一底线,公正和为民都是空话。法官要让法律在自己的工作与生活中得到展现,让群众从自己的司法中感受到法治的阳光与法律的良善。当法官身居矛盾纷争的中立裁决者时,凭借自身的司法智慧与法律学问,并综合社会常识、生活经验、法律道德及善良风俗进行定纷止争、惩恶扬善,即是司法良知的适用体现。这一过程意味着忠诚与信仰、热爱与自信、坚守与无畏、付出与果敢、超然与理智、寂寞与清贫。因此,司法良知是法官忠诚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职业的品格操守和责任担当。 广大法官既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又是一个寻求和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职业。作为一名工作在基层的法官,更要以自己的良知和担当,通过对一个个案件的公正审判,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真正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二、良知和担当对新时期法官的必然要求 首先,法官应当具有无与伦比的道德修养、高尚品格与人格魅力。唯此才能胜任其司法担当与社会责任。时代与职责都要求法官知责知重,勇于担当,用善良之心去诠释司法,用善良之心去追求正义,用善良之心增添人格魅力。 其次,法官应合理地适用自由裁量权。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这种权力在案件处理时是符合正义、公正、正确的要求的,它是法官职业的基本属性和本质要求,正确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时,应怀着一颗“赤子之心”,怀着对社会弱者的关怀、对自然法理念及公平、正义精神的追求,服从法律和自己的良心做出合法又合乎人性的合理判决。 第三,法官必须做到公平和公正。法官应恪守职业操守,做到公正、中立、平等地对待案件的每一方当事人。因为“当事人可以接受败诉,但无法接受不公平”,“社会允许法律有漏洞,但不允许法官不公正”。在具体案件中,法官要敢于坚持原则底线,坚持依法办事,坚定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要树立程序公正优先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努力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要客观中立审理案件,坚持独立思考、自主判断,以公正司法的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要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 三、怎样做到既有良知又能担当 首先,要坚定理想信念。信念,是人生旅途中指引方向的路标。法官必须坚定自己的政治方向,坚守自己的法律信仰,定位自己的责任担当,把握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和精髓,时刻牢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理念,依法公正审理执行好每一起案件,使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成为推动法治进步、服务社会大局、维护公平正义的生动实践,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实现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司法服务中,实现自己的价值。 其次,要保持敬业精神。敬业精神,是法官勇于担当的前提条件。法官的敬业精神首先表现在对职权的充分享有上,法官代表国家依法承担“定纷止争”、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从事业务活动,既要及时、合法、公正的处理案件,又要严格执法守法、客观公正。依法及时、合法、公正办案是其最基本的行为规范,也是法官重要的职业理念之一,因此,法官要认真的对待自己的职权,保持敬业精神。 第三,要始终保持清廉之心。法官是执法者,是法治建设的示范者和引领者,做到清正廉洁尤为重要。保持清廉,就要不惧权贵,这是法官是否有良知和担当的试金石。也就是说,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要保持一种超然的状态,不倚不偏,确保审判公正。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廉洁自律、境界高尚的人,才能赢得信任,担当重任。一名法官,只有先“修身”,才有资格去主持正义,要抵得住诱惑,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时刻做到“慎言、慎行、慎独”,既要严格遵守司法礼仪,又要规制八小时以外的活动,约束自己的行为,节制自己的欲望,无论别人怎么样,无论别人怎么想,也无论社会风气如何变化,一名法官都要用清廉的形象,坚定的信念,钢铁的意志,守护社会的正义。 第四,要强化责任意识。身为法官,要始终怀有为民之情,法律人心中那份崇尚法治的情怀任何时候都不能丢,丢了就失去了方向和灵魂。为民司法,要扎实改进审判作风,把当事人看作自己的亲人,以更加深厚的感情对待当事人,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摸索做群众工作的方法,提升做群众工作的能力,真心实意地解决好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现实法律问题。(新乐法院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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