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任好友,且有好友作连带责任担保人,原告陈某兴把自己的15万元借给了陌生人李某樱。还款期限届满后,陈某兴多次追收无果,一怒之下将老友和借款人一起告上法庭。2015年11月9日,东兴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判决。 原告陈某兴与被告陈某有是多年的好友。一天,陈某有来电称,他有个朋友叫李某樱,经常在越南做生意,因缺少贸易资金周转,想通过他的朋友关系借钱以解燃眉之急,希望陈某兴能帮这个忙,他愿意为李某樱借钱作担保。刚开始,陈某兴有些犹豫,毕竟他与李某樱素不相识,但念在老友的情面上,他最终还是答应了借钱给李某樱。2014年8月7日,原告陈某兴作为贷款人,被告李某樱为借款人,被告陈某有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三方共同签署了借款合同和借条,被告李某樱向陈某兴借款15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款未果。为此,原告将两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樱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42 5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陈某有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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