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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检举法官拒调解 法官不计前嫌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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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日夏 发表时间:〖 2015/11/5 浏览人数:〖 5070703

    “吴法官,开庭前我有个想法,不知能否让我提一下?”2015年11月4日上午,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在东兴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即将开庭审理。就在法官要敲下象征公正的法槌时,坐在原告席上的代理人突然举手示意,打破了因庭审即将开始而紧张的气氛。
    在征求法官的同意后,原告代理人骆某心平气和地和被告刘某商讨起来。原来,这位代理人是原告的叔叔,他打断庭审是想和被告协议:在吴法官的主持下,以调解的方式和平解决这件持续多年的纠纷。
    2013年4月18日7时30分,原告骆某某驾驶摩托车在一个弯道路段和被告刘某驾驶的小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了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东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骆某某在东兴医院住院治疗并花了14800元的医药费,被告主动赔偿1980元给原告,据此原告诉请东兴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334元。
    在受理此案后,主办法官在查阅案件时发现原被告是同村村民,擅长为当事人调解纠纷的吴法官便综合各项证据及办案的经验,在开庭前向原告提出了调解方案,但都被怒气冲冲的原告代理人一一拒绝了。事后,原告代理人骆某还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的纪检部门举报吴法官强制调解。
    法院在2013年8月28日作出判决,确定被告承担30%的过错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4239.11元。
    在判决后,原告骆某因后续治疗又支出一笔费用,想让被告承担,被告刘某不同意,于是双方再度产生矛盾。为此,2015年骆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面对曾经举报自己的原告,法官不计前嫌地向其释法明理,耐心调解,最终,于庭审之前,原告代理人骆某主动要求以和解结案。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当场向被告支付3000元的赔偿款。
    “吴法官,很感谢你没有因为我曾经对你的误解而记恨,让我今天能和被告这样和和气气的解决事情啊!我来法院递交材料的那天你能跑下来耐心跟我解释,我真的很感动。法院需要你这种好法官,百姓更需要你啊!”拿到被告当场偿还的赔偿款,并能和同乡握手言和的骆某深有感触的说道。
    微凉的庭审室仿佛被窗外温暖的阳光笼罩一般,泛起了阵阵暖意。(广西东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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