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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漂流遇上水电站 谁去谁留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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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凰汇 黄道仕 发表时间:〖 2015/11/3 浏览人数:〖 5069831

    上游建水电站,下游做漂流项目,这二者是否水火不容?10月29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水利管理纠纷案,漂流景区认为水电站影响了自己的经营,而批复该水电站项目的水利局则认为发不发电跟漂流景区没有关系。
    防城港市瑶山大峡谷景区位于中越边境的防城港市垌中镇,这里雨量充沛、森林茂盛,自然资源十分丰富,作为漂流项目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2008年10月正式开始营业,吸引了市内外众多游客前来游玩。
然而,一直令景区负责人担忧的是位于景区上游的一个水电站。该水电站2005年建成,2007年发电,2008年8月因发生事故停产,但是2013年8月19日,防城港市水利局作出了《关于防城区集浩水电站二级站初步设计的批复》,对水电站的初步设计报告已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进行认可,可进行审批,这意味着水电站即将恢复生产。
    漂流景区认为该批复确定的“取水口”位于漂流项目起漂点的上游,二者仅相距250米,若电站投产后,势必将截断河流,严重影响了景区的经营和利益。景区还认为水电站项目至今未获得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就建成投产,该批复是对其违法法律程序的庇护行为,是违法庇护,遂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该批复。
在此之前,景区已对该批复提起行政复议,广西区水利厅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讼争批复。一审法院认为该批复并没有对漂流景区产生实质影响,对象也不是该景区,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不属于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景区的起诉。
    景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撤销防城港市水利局作出的《批复》。
    10月29日,该水利管理纠纷案二审开庭。双方围绕《批复》是否对上诉人产生实际的影响?水电站是否先建后批?批复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上诉人漂流景区认为,根据国务院行政许可的规定,《批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水电站取水流量大于河流的最大流量,景区在这条河流取水进行漂流,加上水电站之前发生安全事故,不仅对漂流产生实际的影响,还对附近的村民产生影响。水电站在作出批复之前已经建成,程序上不合法,而且没有通知景区对该批复进行听证,侵害了景区知情权和申请听证权。
    被上诉人防城港市水利局认为,水电站初步设计报告已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即可审批,审批的相对人是水电站,没有上诉人,也对上诉人不产生实际的影响。水电站于2004年筹备,是经防城区发改局批准的项目,所依据的是当时的行政审批的规定,而不是之后的操作规范。水电项目虽然被责令停产,但没有被政府部门取消过,一直在整改,才继续作出相关的批复。
    水利局代理人还指出,上诉人瑶山景区还没有经过发改部门的审批就上马,而水电站已经取得用水行政部门许可,但上诉人没有取得用水许可。
    第三人水电站相关负责人经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
    该案庭审过程在新浪网法院频道和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微博、微信上进行同步视频直播,全程公开透明。
    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该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再择期进行宣判。(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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