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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院2010—2011年涉诉信访案件及化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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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庞小鸽 发表时间:〖 2015/10/31 浏览人数:〖 5070191

    2010年11月19日,在中政委交办陕西省法院系统的236件涉诉信访案件中,涉及兴平地区的信访案件(即2010年以前的涉诉信访案件,2010年未产生新的涉诉信访案件)共有27件。其中:有五件案件一审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之有的案件属于重复编号,经我们仔细甄别及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同志细心核对,兴平市人民法院共有涉诉信访案件19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在2010年12月底以前,涉诉信访案件结案率必须达到70%以上,在2011年6月底以前,涉诉信访案件结案率必须达到100%。任务下达后,兴平市人民法院院党组高度重视,在有关庭、室同志们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加之有兼职从事涉诉信访工作同志的认真负责和艰辛努力,我院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工作进度加快了。2010年12月20日,咸阳市中院第四次通报:兴平市人民法院有涉诉信访案件19件,已结案16件(有的案件经过对上访人做大量的思想工作,上访人息诉罢访了,有的案件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报终结访),结案率为84.21%。2010年12月30日,咸阳市中院第五次通报:兴平市人民法院有涉诉信访案件19件,已结案18件,结案率为94.73%。2011年6月9日,我院涉诉信访案件19件,已全部化解,结案率为100%。
    一、涉诉信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一般是单人多次上访。如李某茂、梁某侠、刘某西、宋某刚、马某真、李某起、肖某全、郑某博等8件涉诉信访案件都是原告或被告单人多次上访,占涉诉信访案件总数的42.11%。
    2、涉诉信访案件绝大多数集中在民事侵权纠纷领域。如李某茂案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白某牛、肖某全、张某国等案属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宋某刚、李某起案属于债务纠纷;梁某侠案属于换房纠纷,柳某花、赵某梅、史某芳案属于腾房纠纷;马某真、郑某博案属于货款纠纷;刘某西案属于砖厂承包合同纠纷;许某国案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在19 件涉诉信访案件中,上述侵权纠纷案件占到了18件,占总数的94.74%;19件中只有窦某军一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占涉诉信访案件总数的5.26%。
    3、19件涉诉信访案件中,执行案件有刘某西案、窦某军案、宋某刚案共3件,占15.79%。
    4、19件涉诉信访案件中,上访人的地域分布很有特点,就是塬上的上访人比城区的、塬下的上访人多。、
    5、19件涉诉信访案件中,案外人代替当事人上访的案件有2件,即白某牛案是白某牛的哥哥白某豆代替弟弟给中政委写信的;张某国案是张某国的姐夫何某团代替张某国上访的。占到了涉诉信访案件总数的10.53%。
    二、产生涉诉信访案件的原因:
    1、历史原因。古代有“拦轿告状”,今有越级上访。人们常常“信访不信法”,认为只要上级机关过问,问题就会自然而然得到解决。
    2、法律空当。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对无理缠访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制裁和措施,导致越级上访不断增加,有的甚至被别有用心的少数不法分子利用,致使矛盾更加尖锐,成为缠访老户。
    3、法院原因。有的法院个别干警素质不高,服务态度不好,判案时说理不透彻,不能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只重法理,不重情理,片面追求结案率,导致当事人上访。
    4、上访人个人的原因。
    (1)、上访人认为法院判决不公,他们对判决不服,但是在一定的时限内,又举不出有效的证据,法院无法提起再审。但是当事人却始终认为自己有冤屈,甚至认为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均有错误,故多次上访。如马某真案、李某起案都是这样。
    (2)、上访人认为法院执行不力,法院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多次上访。如刘某西执行案。
    刘某西申请执行兴平市西吴镇某村民委员会砖厂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刘某西于1993年5月24日 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本案原执行过程中,刘某西与时任某村村委会主任的刘某君、村书记高某战于1994年元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02年,刘某西称某村村委会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要求法院继续执行。并上访到兴平市人大、咸阳市人大、咸阳市中院。两级人大、咸阳市中院均来函要求我院尽快执结。
    (3)、受个人利益驱使,走上上访之路。有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少部分当事人为了获取较多的经济利益,往往提出不切合实际的要求,当这种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去上访。这部分人思想比较偏执,总认为自己是正确的,法官及有关部门同志无论怎样做工作,他们也听不进去,依然坚持上访。个别上访老户甚至把上访当职业,和其他上访人互相交流上访经验和信息,有的甚至“结伴上访”。也不排除极个别的上访人真的可能有冤屈,但是她又提供不出任何证据。如李某起案就是这样。
    三、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做法或对策
    1、解开当事人心结,促使息诉罢访。人民群众往往在心里有了疑惑、思想上有了疙瘩,往往在最无奈的情况下来到法院寻求帮助,我们应带着满腔热爱、诚心诚意地设身处地地为他们着想,耐心地劝解,为他们打开心结,排忧解难。只要我们多一些爱心,多一些关怀,就能使案件得到化解。
    2、继续开展“五进”活动,大力推行“马锡五”办案方式和“一村一法官”活动,广大法官应切实改变工作作风,热情服务,严格执法。现在,我们受理的民、商事案件都是人民内部矛盾。我们要深入田间地头,企业单位,深入了解情况,做大量的解释疏导工作,这样就能使涉诉信访案件得到化解。在19件涉诉信访案件中,经我们做工作,息诉罢访案件有9件,占总案件数的47.37%。
    3、继续加强立案前和案件审理中的调解力度,把涉诉信访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我们要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不断增强调解意识,积极创新调解机制。我们的做法是:首先,我们一直非常重视立案前的咨询接待工作和立案前的调解工作。我们实行了首问负责制,引导群众合理合法诉讼;其次,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将调解贯穿到审理过程中的每个阶段,严格遵循调解自愿原则、调解合法原则、调解保密原则、调解灵活原则;再次,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只要群众心里有疑问,我们都给予认真耐心地解答,消除当事人心头的疑虑。调解工作做好了,就从源头上杜绝了涉诉信访案件。
    4、借助外力,联合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工作牵扯到方方面面,单靠法院一家的力量,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在实践中,我们及时请示上级领导,寻求人大、政协、政府各部门的支持,有效地化解了涉诉信访案件。在19件案件中,这类案件有7件,占总案件数的36.84%。  
    5、司法救助。在19件涉诉信访案件中,有4件案件进行了司法救助,占涉诉信访案件总数的21.05%。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矛盾与日俱增,人民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在短时间内也不会立即消失。“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我们一定要不断增强自身素质,将上访人当成自己的家人和兄弟姐妹,认真倾听群众的诉请,了解群众的需求,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解决群众的困难,为建设法治陕西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兴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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