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与否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目前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对社会的和谐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如何降低高离婚率,“离婚考验期”的设定,为此开辟了一条蹊径。 一、离婚考验期的概念 所谓“离婚考验期”,就是对不符合判决离婚条件的且被告坚持不离的案件设置家事法庭,如果双方存在缓和的余地,那么法官就加大调解力度,设定6个月的考验期,让双方有条件的和好,如果6个月内不能和好,允许当事人正式提出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可视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决准予离婚的一种制度。 二、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 婚姻关系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关系,更是涉及到以夫妻双方为代表的两个大家庭的利益。而在离婚案件的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往往会有庞大的亲友团跟随,如果要是一味的对案件进行裁判的话,就有可能造成双方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甚至会引发一系列恶劣事件。而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但与去民政局协议离婚不同,大多数夫妻离婚闹到法庭都是负气而来。而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不见面,更提不上积极沟通了。而当下以“ 80”后为代表的年轻人从小备受父母呵护,很少经历挫折,性格比较自我、任性和张扬。这也易使得家庭生活中的一些琐事升级,从而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而这种张扬的个性和任性行为,也使得双方沟通变得更不可能。这就使得双方的矛盾,不仅没有得到缓和甚至会因为双方缺少必要的相处和沟通导致矛盾的进一步激化,甚至达到“仇视”彼此的地步。而在这种情况下,这六个月实际上就是“干耗”,二次起诉率很高。而法院为当事人双方指定六个月的考验期,让当事人在此期间要求当事人就能否挽救婚姻、达成和解以及对未来生活、有关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等问题进行反省与考虑并鼓励当事人采取包括婚姻咨询等在内的一切可行的措施,来挽救双方可能破裂的婚姻。而该种制度相对于以前法院裁判不离的这种制度,该种制度更为柔和,这既给了原告一种安慰,又给了双方一个机会,双方当事人也更乐于接受。 而在涉及离婚案件中,对于感情破裂的认定,子女抚养权的判定,及夫妻一方过错的举证及财产的分割都会增加案件的审理难度,而在此种情况通过法律事先格式化的规定,僵硬的适用固定化的标准来进行判决,不仅没有发挥司法的救济作用,还可能会造成形式正义的掩盖了实质上的非正义。而在离婚考验期内法官主要是对双方进行调解,而调解具有相对的灵活性,它不需要完全依赖法律的条框。加之离婚考验期的非对抗性,有利于促进当事人理性的面对现实,正面审视问题,更为理性的解决纠纷,从而实现实质的正义。 “离婚考验期”的设定,会提高案件的调解率及和解率,有助于节约司法成本,充分利用司法资源。 三、法官应从意识上善加引导 此外,在离婚考验期内,法官除了进行调解之外,还应该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和协助。而在英国,首席大法官会向当事人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咨询意见:导致双方婚姻破裂的具体原因,防止婚姻破裂的具体措施以及双方关系彻底破裂后,维系双方及其子女良好关系的方法。在此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英国法院的做法,营造积极良好的氛围,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家庭观,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 总之,“离婚考验期”的前置设立,将有利于及时化解家庭中出现的矛盾,从一定程度上减少恶性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新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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