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今年9月17日,新乐市人民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232件278人,其中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197人,占受理案件涉案总人数的70.86%,法庭开庭审理后认为不宜判处非监禁刑,应当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不适用缓刑的取保候审被告人有4件。 根据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罪犯需要收押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并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执行手续。”实践中,个别地方的做法是在判决生效后将判决生效前未被羁押的需要收押执行的罪犯由法院送交看守所羁押。但是宣告判决至判决生效须经过10天的上诉、抗诉期,在这期间取保候审被告人极容易逃跑,极容易造成判决生效后收押执行的艰难。 针对这种情况,笔者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解决建议: 一、根据犯罪情节,谨慎办理取保候审措施,及时的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取保候审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释明,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对象,要及时的作出逮捕决定。在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对初犯、偶犯及非暴力犯应当谨慎办理,对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犯以及有前科的罪犯不予办理,让被取保候审者能清楚明白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那些规定,以免让人以为花钱了事,找人就行。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遵守规定,法院要及时地作出逮捕决定,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公安机关的监管下,被告人逃跑的可能性变小,判决生效后收押执行难的问题能稍稍缓解。 二、先捕后审。公诉案件移交法院后,人民法院应对全案进行初步审查,如果认为不宜判处非监禁刑的,且符合逮捕条件的,法院应先决定逮捕,通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送看守所羁押,这样做事后就不存在收押执行难的问题。 三、在案件提起公诉前,应将取保候审的案犯收押看管。公诉至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由人民法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人民法院在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后,应将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公安机关执行,以便公安机关继续对被告人进行监管,监管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被告人遵守了规定,不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以后人民法院判处实刑,也不存在收押执行难的问题。 四、对于判决前未被羁押的被告人,如需判处实刑,在判决前可予以逮捕,判决后,依照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直接将罪犯羁押,并送交公安机关执行,这样也解决了收押执行的问题。 五、完善有关立法,对判处监禁刑的未羁押罪犯收押执行予以明确规定。只有立法对此明确规定了,才能确保各地执行标准的统一性。(新乐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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