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株洲县一名男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麻古,被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易某强是名瘾君子。2015年7月至8月,易某强在其车内、办公室、家中,三次容留王某吸食冰毒、麻古。同年9月,易某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易某强明知吸食毒品违法,仍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易某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既可能是有偿,也可能是无偿,是否得到好处不影响本罪名的成立。毒品害人害己,请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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