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曹县法院速裁团队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通过审理,使其他外地伤者不用往返奔波即得到赔偿。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1日11时30分许,张某驾驶机动车与贾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该机动车又碰撞在路边摆食品摊的刘某和正在吃饭的李某、宋某、张某,造成刘某、李某、宋某、张某受伤,刘某摆摊的车辆和物品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贾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李某、宋某、张某无事故责任。张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刘某伤后住院治疗月余,其他伤者也有不同程度的损伤。刘某因其损害赔偿事宜解决未果,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8万余元。其他人因在外省交通不便等原因而未诉。
法院审理
曹县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受理该案后,本着抓前端、治未病的审判理念,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承办法官和助理首先通过电话、微信等线上方式与各方当事人沟通调解,了解到其他未诉至法院受伤人员的基本情况,但因赔偿数额差距较大,致各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庭审中,承办法官组织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争议焦点进行了陈述、举证和质证等,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考虑到一系列因素,承办法官和各方当事人再次沟通调解事宜,取得保险公司代理人刘律师的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刘某损失。但涉案事故造成多人不同程度损伤,本案虽解决了刘某的损失,其他伤者的损失却并未得到解决。
由于部分伤者居住在河北省任丘市、菏泽市定陶区等外地,路途遥远,法官秉承能动司法、司法为民的理念,努力减少当事人诉累,积极和其他未提起诉讼程序的伤者李某、宋某、张某联系进行沟通调解,在了解了众人的基本损失情况后,又同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在理赔限额内再三协商,最终敲定赔偿方案。因涉案事故车辆只投有交强险,保险限额外的损失需要被告张某、贾某按责任承担。又经多次沟通协商,最终刘某、李某、宋某、张某的损失全都得到解决。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支付至各伤者名下账户中,被告张某、贾某当庭向伤者履行完毕其赔偿义务。在团队的共同努力下,多名伤者的损害赔偿一并解决处理。
法官提醒
本案事故发生在集市十字路口,事发时又临近中午就餐时间,路口有停放售卖餐点的流动摊电动车、购买餐点的消费者、用餐的食客们等等。在热闹的集市,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都更应注意道路通行情况,在道路畅通情形下安全文明驾驶通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事故,使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
典型意义
本案事故事实清楚、赔偿项目明了,虽能一判了之,但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并不能得到圆满解决,尚有其他伤者损失得不到填补。曹县法院速裁团队办案人员为让该事故得到圆满解决,主动将未涉诉的涉案事故所有伤者损失一并调解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贯彻法院系统“三强三优”活动的生动实践,也是新时代人民法官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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