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祁连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12年7月12日在祁连县八宝镇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生育二男孩,因被告系广西人,不习惯祁连县生活环境,于2014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从而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均自理;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进行了送达,开庭时间如期而至,但是办案人员无法联系到原告,根据法律规定该案将按撤诉处理;办案法官了解到自从被告离家出走后,原告不仅要打工维持一家老小的正常生活,还要照顾年幼的两个孩子上学,家庭条件十分困难。如果按撤诉处理 ,造成的后果不仅是浪费了公告送达两个多月的时间,还要损失诉讼费、公告费等近千元钱,这对于原告来说不容易、也不公平,为此办案法官与原告所在村书记取得联系,希望通过村书记找到原告,但经该村书记多次联系也未能与原告取得联系,只打听到原告在县城某工地打工,之后办案人员与村书记驱车至该工地,多方打听才与原告取得联系,通知其准时参加庭审,最终该案顺利进行了庭审。为原告争取了公平公正,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庭审过后,原告对办案人员心系百姓,为民着想的做法表示感谢;因为原告在工地干活时未随身携带手机,自己本人也忘记了开庭时间,如果不是办案人员与村书记到工地找到原告,原告就不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造成的损失不仅是诉讼费、公告费等近千元钱,还浪费了公告送达两个多月的时间,如果原告再次起诉,法院还要再一次进行送达、公告等一系列工作,浪费司法资源。办案人员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不仅有效的处理了当事人的纠纷,也体现出法院人司法为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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