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吴某、沈某盗窃案件。因二被告人为聋哑人,我院聘请了手语老师进行翻译,以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了庭审的顺利进行。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9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沈某(××人)预谋砸车盗窃。12时许,在我市XXXX饭店附近,被告人吴某将停放在路边的被害人王某的一辆黑色路虎汽车玻璃砸碎(经鉴定价值3085元)并将车内一男士手提包偷走,包内有现金7400元、十几张银行卡等物品。被告人沈某驾驶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载乘吴某逃离现场。后二人被抓获,被盗手提包被找回,包内物品未丢失。 我院受理本案后,鉴于被告人均为聋哑人,依法为其聘请了我市特殊教育学校的手语老师在送达起诉时和开庭时提供手语翻译,并且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保障了聋哑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主审法官默连杰表示本案将择期宣判。(新乐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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