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酌怡情,大饮伤身”,我们都知道过量饮酒不仅对身体无益,而且喝酒有时不仅会误事,还可能会触犯法律,受到法律惩处。9月28日,防城区法院审结了一宗酒后伤人案,一男子因酒后产生幻觉殴打他人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2015年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自认为被僧人施法迫害,便从家里携带一把柴刀到寺庙乱砍寺内财物。正在寺内做义工的被害人吴某见状,与寺庙的工作人员出面制止时,被潘某某用柴刀打中头部,造成其左顶骨凹陷性骨折并头皮裂伤。潘某某趁机逃跑,后被群众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经鉴定,吴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被告人潘某某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在案发时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防城区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潘某某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逐做出以上判决。(防城港市防城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