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巧家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刘某、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熊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5年4月16日,杨某某等人将尹女强行拉上车带走,直至4月18日凌晨2点。被告实施非法拘禁的目的是什么?原来尹女的丈夫王某某向被告人杨某某借了52000元后一直没有偿还,2015年4月15日,杨某某联系熊某开车送他、刘某及张某等前往王某某家索要,但索要无果后,遂起了非法拘禁尹女的想法。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为索要债务,将尹女非法控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对尹女共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是共同犯罪。因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被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杨某某、张某在拘禁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积极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熊斌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巧家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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