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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幼鸟百余只 夫妻搭档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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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聂蓓 发表时间:〖 2015/9/23 浏览人数:〖 5070039

    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一对夫妻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到攸县境内树林中捕捉幼鸟102只。攸县法院审理了这起非法狩猎的刑事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谭某、周某夫妇在没有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到攸县江桥办事处胡公庙社区龙家冲组桃子山树林中捕捉幼鸟百余只。两人分工合作,被告人谭某进行捕捉,被告人周某将捕捉到的幼鸟进行装筐。经鉴定,被捕捉的幼鸟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绿鹭。湖南省林业厅曾于2010年10月21日下发文件,通告“自2010年10月22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在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捕猎野生鸟类”。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周某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间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该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是从犯,应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夫妻两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捉幼鸟均已放生,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周某判处罚金二万元。
    法官提醒: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市民要爱护好身边的动物,切勿一时好玩或者谋取私利进行非法狩猎。(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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