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付了房款,却发现自己的房子里早已住进了别人。来自吉林的韩女士就在收房时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自己用真金白银买下的新房,却在交房前被开发商装修另作他用。近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以开发商交付约定的商品房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支持韩女士与防城港某楼盘解除合同的诉求。 新房还没入住,就被开发商用作单位用房。 2012年,韩女士慕名来到边海城市防城港考察投资。经人介绍,韩女士最终看中了港口区一处在建楼盘。在对比了户型、朝向、楼层等因素后,韩女士在该楼盘选购了一套市值为230613万元的58.74平方米的公寓,并于当天支付了首期购房款69183元。随后,韩女士和某房地产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韩女士分两期支付完了余下的购房款。 时隔一年多,韩女士接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便火急火燎地从吉林赶往防城港办理收房手续。打开新房门的那一刻,韩女士却傻了眼。“我的房子里怎么还住着其他人?”,此时,韩女士才知道自己的新房早就被开发商自行装修后用作该公司工作人员的宿舍用房。看着自家新房变成了单位用房,这让韩女士很是恼火。 鸠占鹊巢不可取,我的房子我做主。 开发商表示,如果韩女士不需要对新房恢复原状,交房时韩女士可享受开发商免费赠送的装饰装修,或者由开发商提供小区内另外一套同等面积的公寓与韩女士所购买的房子进行交换。 对于开发商所提出的各项建议韩女士均不满意。多番交涉无果,韩女士将防城港市某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该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港口区人民法院经一审查明以上事实,判决解除韩女士与防城港市某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防城港市某开发商还需返还韩女士购房款230613元,以及支付违约金6918.39元。 法官说法:开发商私自使用房屋致使购房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购房者有权请求依法解除合同。 防城港市某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到现场勘查,确定某房地产公司已于2014年底对涉案商品房进行装修并安排人员居住,该房屋至今仍被某房地产公司使用。 承办该案的民一庭法官解释,上诉人私自装修并使用被上诉人名下房产的行为,与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不符,导致被上诉人韩女士请求交付符合约定的商品房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二审法院支持韩女士解除与防城港市某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此,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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