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面对日趋复杂的治安形势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新乐市人民法院审时度势,把保发展、保稳定、保民生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打击与保护并举,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则,切实加强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在延伸审判职能、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存在问题 一是案多人少矛盾日显突出,刑事审判力量与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加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也呈增多趋势,刑事案件总量居高不下,且疑难、复杂案件多发、频发,刑事审判力量不足,人员少,任务重,刑事审判法官经常加班加点,工作压力越来越大,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另外,由于刑事审判法官队伍年龄断层现象比较严重,年长的法官虽有审判经验,但有的难以胜任高强度、大批量案件的审判任务;年轻法官虽专业知识比较扎实,但审判经验不足。有的大局意识不强,存在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现象;有的驾驭庭审、证据认定、裁判说理能力不强;有的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定罪量刑方面把握不准,刑事审判队伍的整体司法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是刑事证据规则制度不完善,证人出庭率低。如果证人不能出庭,在法庭上接受法官以及控方和被告人的询问,是很难查明证人的陈述是否真实,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影响正确的定罪量刑,而这也是导致众多的伪证罪的重要原因。 三是被告人赔偿能力普遍较差,判决自动履行率低,赔偿不能执行到位,影响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依法判处的财产刑难以执行,损害司法权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履行和财产刑的执行有待加强。尤其突出的是个别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案件虽然成功调解,但因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不足,无财产可执行,导致调解结果难以执行,影响了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一些被害人生活也因此陷入了困境。“盗、抢”案件中适用罚金刑的被告人,许多由于生活困难,导致罚金刑难以执行。 四是对刑事犯罪打击的力度仍须进一步加强。当前,人民法院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间的“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尚未建立,信息沟通的渠道不够顺畅,影响了打击犯罪的整体合力;公检法三机关工作考评体系指标要求不同,造成对一些法律规定、刑事政策的理解和适用出现分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刑事犯罪的整体效能;侦查机关的技术水平、一些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与形势发展要求还不够适应,办案的质量、效率不够高,影响了打击犯罪的实际效果。 二、相关建议: 一是充实法院刑事审判力量,提升法官素质,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基层法院法官的培训,招录新的刑事审判人员充实法院刑事审判队伍。不断提高刑事法官的职级待遇,保证刑事审判队伍的稳定性。此外还应当加大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之间的人员与业务交流,让基层法院的刑事法官能有机会接触中级法院的一审案件及熟悉二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在交流中,扩大法官的知识面。 二是进一步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提高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建立科学的证据规则体系,保障刑事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建立并完善相应的保障证人权利的法律制度,建立证人作证补偿制度;建立和健全证人及其家属的保护制度,消除其后顾之忧;建立证人强制到庭制度,规范证人出庭的具体措施。同时要积极尝试证人出庭的其他变通方式,减少证人出庭作证的消极影响。 三是建立财产状况调查和附卷移送制度。借助侦查机关的力量,民事受害人在侦查阶段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的,由侦查机关对侵权行为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若在审查起诉提出申请,检察机关可以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之下进行调查;若是在审判阶段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负一定的举证责任,但是在保证刑事部分顺利进行的前提之下,可以申请侦查机关调查侵权人的财产状况,侦查机关不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对于犯罪嫌疑人或其他责任人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进行调查后需开具清单,并随卷将调查结果移送后继机关,以便后继机关进一步了解、查清财产状况。 四是加大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坚定刑事审判干警的理想信念,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继续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及时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相互通报工作重点、交流工作方法,实现重大敏感案件的信息共享,统一执法尺度,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新乐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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