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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擅自更改约定 担保人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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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忠勇 王莎 发表时间:〖 2015/9/13 浏览人数:〖 5070223

    9月10日,从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微水法庭获悉,近日,该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此案虽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但其中引起人们关注的是担保人赵某为原告陈某和被告陈某某夫妇借贷担保到期后,双方未经他同意,自行签订续用约定,法庭判定赵某不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被告陈某某夫妇向原告陈某借款8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被告赵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陈某催要未果,即与被告陈某某就该借款约定“再续用三个月”,陈某某在原有借条上注明并捺手印,而担保人赵某对此并不知情。之后,陈某某偿还一部分借款,剩余款项一直未还。为此,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某夫妇与担保人赵某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要求三被告给付月息2分得利息。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根据被告陈某某夫妇给原告陈某出具的借条可确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陈某某夫妇应按约定偿还陈某借款。被告赵某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本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与被告在未征求他同意的情况下,对偿还期限重新进行了约定,故赵某对该借款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因借款时双方未对利息作出明确约定,法庭最后确定被告陈某某夫妇从借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付原告陈某。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中,如果有担保人,一旦约定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在诉讼中,担保人就会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中,借、贷双方在未征得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偿还期限重新达成协议,简单的几个字“再续用三个月”,就将担保人的责任予以免除。同时,由于借、贷双方在借贷中未约定利息,到期只能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因此,法官特别提醒:一是人们在为他人借贷做担保时一定要谨慎,能不担保的尽量不当担保人,防止到期还不了借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借贷双方在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如需更改约定,须经担保人同意,否则,担保人将不承担责任。三是借、贷双方在约定中,一定要将本金、利息、还款期限等约定明确,不然,借款人到期将会吃亏。(河北省井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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