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入狱,2002年刑满释放。2015年又再次犯盗窃罪。近日,陕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审理查明,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陕县某商贸城买鱼,离开时发现被害人童某某的三轮摩托车钥匙未拔出,遂临时起意,盗走被害人的三轮摩托车并骑回家中存放。2015年4月1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价格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4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陕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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