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法院推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告知制度
保障险、养老险、健康险、意外险、少儿险、分红险……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保险观念的深入人心,各种险种应运而生。近日,在全国法院致力立案服务创新的大背景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悄然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那么,它的诞生给当事人群众们带来什么福音呢? 阿峰原是防城港市防城区某汽修中心经营者,因经营需要,常年向阿华采购汽车配件。经双方确认,截至2013年9月10日,阿峰共欠阿华货款189987元。因阿峰无法一次性付清欠款,双方于2013年9月28日达成协议,约定阿峰在2014年2月前分期付清欠款。事后,虽然某汽修中心已登记变更了经营者,但实际经营者阿峰未能按约定付款,至2015年5月尚欠货款53132元。今年5月下旬,阿华只好一纸诉状将阿峰和某汽修中心告上法庭。 尽管手握充分的证据,也得到了法院的受理,阿华却仍心存顾虑:现在“老赖”横行,如果到时候阿峰和某汽修中心也将名下财产进行转移或藏匿,即便自己胜诉也很难拿到欠款。为了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发生,谨慎的阿华又向法院递交了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冻结阿峰或某汽修中心的银行存款。 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阿华在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的同时应当向受案法院提供相当于保全数额的担保,如提供等值现金或无权利负担的土地房产、申请银行保函、寻求信用担保等,可要么成本高昂,要么手续繁杂,担保信誉也是个大问题,实在让手头吃紧的阿华吃不消。 就在阿华倍感头痛时,他从立案法官那里得知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一种由保险公司担保责任的诉讼财产保全方式。 原来,防城港法院从今年5月中旬开始正式引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概念,主要通过在立案前实行担保方式告知制度,让越来越多的当事人群众了解“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便利,引导他们在顺利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及时有效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从而达到降低维权成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的。除了解决原告的燃眉之急,该责任险也可以避免其因败诉或申请错误遭受的经济损失,即在保险期间,如果因诉讼财产保全错误给被告造成财产损失的,且具体损失数额已经由法院判决确定后原告没有给予补偿的,保险公司按照保单和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需要起诉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案件受理通知书、身份证明、证据清单、保全标的清单等材料。保险费率厘定的依据与案件关系复杂程度、证据是否充分、保全标的是否可靠有关。保险期间为自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至案件判决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终止。 随后,阿华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向某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并得到了法院的保全。今年6月10日,在防城区法院的调解下,阿峰、某汽修中心同意偿还阿华货款及利息等损失共60000元,并约定于6月11日前一次性清偿完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不但使原告降低了诉讼成本,被告也因为财产遭到冻结而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提高了法官办案效率,真是一举两得!”一名法官这样评价。 截止8月份,防城港辖区内已有防城区法院、港口区法院受理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走在全区法院前列。(防城港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