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给他人,自己却留存一把钥匙,趁房客外出无人在家,进屋窃取房客财物。近日,该房屋房东马某盗窃房客财物案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2014年12月,被告人马某将其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玫瑰园小区的房屋出租给被害人许某居住。2015年5月,马某趁房客外出、屋内无人之际,使用事先留存的钥匙进入屋内,盗走房客的黄金项链一条及现金1000余元,随后被告人马某将黄金项链以6400元卖给黄金加工店老板。经鉴定,被盗的黄金项链价值为8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业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贪小利必吃大亏,本案被告人马某趁房客外出入屋行窃,最终锒铛入狱自食恶果,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自以为高明的窃行,最终都难逃法律的严惩。(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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