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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害怕而离开,亦构成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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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舒珏惠 阳敏 发表时间:〖 2015/8/20 浏览人数:〖 5070406

    交通肇事后,有些人会茫然不知所措,虽可能没想过要逃避法律责任,但却因心生恐惧而离开现场,可如若不及时报案或救治伤者,依然会被定性为肇事逃逸。2015年8月6日,芷江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8月18日,该判决生效。
    2015年3月7日15时左右,彭某驾驶一辆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由北往南行驶,途经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南街中山花园路口路段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杨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后,彭某驾驶的拖拉机接着撞上在右侧车道等红绿灯的由雷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被撞的小型轿车由于惯性又与黄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四车受损,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违反了“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彭某因害怕而离开事故现场,回至家中,当晚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彭某家中将其抓获。彭某心中十分愧疚,积极与杨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赔偿杨某亲属9万元、11万元。
    芷江法院认为:彭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致一人死亡、四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发生交通事故后,彭某并未及时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在现场等候,且本案现有证据尚未能证明彭某在案发后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应当认定其交通肇事后具有逃逸情节。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彭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已经赔付大部分赔偿款,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彭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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